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高政办发〔2015〕168号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
部门第十三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高有关单位:
现将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张政发〔2015〕14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落实工作,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允许再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搞变相审批;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抓紧制定承接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审批责任,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要及时调整补充部门单位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断提升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对本次市政府下放到县(区)的6项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备案制管理事项和2项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编制行政许可类事项基本信息表、绘制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12月28日前(纸质表及电子版)报县编委办。
联系人:胡伟 联系电话:6628610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
第十三批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015年12月7日)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要求,按照“应取必取、能放则放、重心下移、方便办事”的原则,经市政府2015年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1项,其中: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5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2项,其中: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新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8项、新增部分审批权限10项。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对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区)的项目,市直相关部门要主动指导帮助下级部门尽快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业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放到位;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项目,要主动与省直相关部门衔接,制定承接方案,深入研究审批流程、资格条件和准入门槛等事宜,确保对接到位。要研究改进监管方式,细化完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守法经营,使市场“活而有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2.市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2项)
3.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附件1
市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一、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项)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文新局 |
县(区)文广新局 |
(二)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1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省林业厅 |
县(区)林业局 |
2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
3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市文广新局 |
县(区)文广新局 |
4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
《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项目下的非处方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
市食药局 |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5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GSP认证及变更 |
《药品经营(零售)企业GSP认证及变更》项目下的非处方药品经营(零售)企业GSP认证及变更 |
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5项)
(一)新增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2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3 |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二)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 机关 |
1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辖区内) |
省林业厅 |
市林业局 |
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
3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
||
4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
||
5 |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6 |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
7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国家、省级立项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
||
8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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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10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11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
||
12 |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
附件2
市级政府部门取消和调整其他事项目录(32项)
一、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取消内容 |
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2 |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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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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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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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
||
6 |
标定地价 |
二、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下放内容 |
原实施 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县(区)发改委(物价局) |
2 |
市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
|||
3 |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4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三、下放备案制管理事项(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质监局 |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四、新增备案制管理事项(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
3 |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
五、新增政府内部管理事项(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现实施机关 |
1 |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发改委(物价局) |
2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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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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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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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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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
||
7 |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省安监局 |
市安监局 |
8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
六、新增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
项目 类别 |
原审批权限 |
现审批权限 |
1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1亿元以下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
2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政府批准。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政府核准。 |
4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
6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项目外,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由市政府核准。 |
8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隶属于市、县(区)的项目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9 |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
将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市政府实行属地化管理。 |
10 |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
除省属项目外,将全省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能下放市投资主管部门。 |
附件3
省属驻张单位第八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地税局 |
2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县(区)地税局 |
3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
4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
5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
6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
|
7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市、县(区)国税局 |
8 |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县(区)国税局 |
9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
10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
11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
12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
13 |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
14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
15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
市国税局 |
16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
17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市国税局(外贸企业) 县(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
18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
19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
20 |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
21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
|
22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
|
23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主管税务机关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
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