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业务指南
建立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和责任清单工作业务指南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15〕103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切实做好县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简称“权责清单”)清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指南,以供参考。
一、清理范围和分类
(一)清理范围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实施范围:县政府工作部门、隶属县政府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权力类别及梳理口径
《方案》规定,列入权责清单的行政权力,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十类进行划分。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普通许可、特许、核准、认可、登记等。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名称应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目录名称一致。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高中教师资格认定等。
梳理口径:以县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为准,权力名称、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务必与公布的目录一致。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对××××的处罚。如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等。
梳理口径: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下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归并为一个处罚事项,填列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职权。例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对于以上同一条款下两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归并为一个行政处罚职权,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需要说明:对于同一行政主体管理范围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作出处罚规定的,仍应作为一个行政处罚权填列,并在实施依据中将几个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的相应条款内容都填写清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规范:按照法条的具体规定概括权力名称,要简洁明了。
梳理口径:按照法条进行,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征收。如耕地占用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征收、土地房屋征收等。
梳理口径: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的不同,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权力,要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特别说明:列入行政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主体直接依据征收权所进行的收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如果相应的收费附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职权,那么就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而应归入行政许可、其他等职权事项进行清理,并在“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栏目中注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权力名称可以表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给付。如抚恤金给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安置费给付、救济款给付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种给付类别填列一项给付职权的原则掌握。
6.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裁决。如拆迁补偿纠纷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劳资纠纷裁决、商标纠纷裁决、专利纠纷裁决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梳理,相关法条规定一件裁决事项,填列一项行政裁决职权。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证明、登记、鉴定、鉴证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登记(证明、鉴定、认定等)。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原产地证明等。
梳理口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梳理。
特别说明:要注意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两者之间的区分:一是法律性质不同。行政确认是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不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资格,具有赋权性质。二是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事实、身份、能力的确认,其效力溯及既往,针对当前;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从事某种行为或享有某种权利,其效力针对未来。三是裁量范围不同。行政确认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只要符合确认的要件,就予以确认;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择优赋权,通常有数量限制。
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
名称规范:按行政奖励的实际内容填写权力名称。如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科学技术奖、记功表彰等。
梳理口径: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甘肃省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并与人社部门沟通确认。
9.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监督。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
梳理口径:法律、法规、规章里规定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即可列为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
10.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行政权力是指以上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主要包括:
(1)年检。年检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管理对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年度检查,以确认特定管理对象资格、能力或质量状态的一种制度。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年检;车辆、特定设备的年检;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年检等。
(2)备案。备案是指向行政主体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的一种制度。如工商登记备案、房产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等。
需要说明的是,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年度报告内容不审查,这有别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年度检验制度,可以归入“备案”职权。
梳理口径:需要行政主体同意才能办理的事前备案,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水路项目开工备案等,属于实质意义上审批行为,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事后告知性备案,应归入相应的审批类权力。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是指行政主体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一定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及其使用的监督管理。如专利专项资金分配、节能专项资金分配、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分配等。
梳理口径:按照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列一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原则进行填报。
(4)其他带有审批性质的权力。其他审批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除政府公告的行政许可、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以外的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带有审批性质的行政权力。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转为政府内部管理的事项,以及各类产品、项目、企业、园区认定,工程、项目验收等。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如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
(5)审核转报。审核转报是指行政主体对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行为。如: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审核转报、中小企业省级专项资金审核转报等。
(6)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管辖领域范围内的有关纠纷,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解决纠纷矛盾的活动。包括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科技部门对专利纠纷的调解;工商部门对合同争议的调解等。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调解。如商标侵权赔偿争议调解等。
(7)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行为。
梳理口径:行政监督检查往往贯穿于日常行政管理全过程。通常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行为紧密相关,如果行政监督检查行为能够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或是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就不必单独填写。此处要填写的是,不能为其他行政行为所包涵的独立的行政监督检查行为,如治安、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和劳动监察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行为。这些行为既是行政权力,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对此,要予以重视,认真梳理,并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结合起来,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监管到位。
(8)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规范:统一规范为对××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如“对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梳理口径:鉴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由较为复杂,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在填列部门行政复议职权时统一填写一项行政复议事项即可,但仍所属于十类权力中的其他权力类型。
二、权力清单的清理
(一)行政权力的设定依据
《方案》规定,政府部门单位在行政权力梳理过程中,要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单位)“三定”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具体讲:
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
2.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以总理令的形式公布。在2000年《立法法》出台前,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或批准,以国务院主管部门名义发布的也属行政法规,但需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5号)所附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清理的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有效。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以部门行政首长令的形式发布,如:部长令。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予以公布,如:省长令。
5.部门“三定”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部门或县编办印发的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还包括机构编制部门发文界定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这是梳理部门职责的最基础、最直接的依据,同时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是机构改革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职责已经调整,而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针对职责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
(二)权力范围
开展清理并列入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如单位内部的人事、财务、党务等,部门间配合的事项、市县部门间业务指导事项)、宏观管理职权(如政策制定、标准制定)因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暂不进行梳理,不列入权责清单。
(三)职权调整
1.职权取消。
a、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职权,原则上予以取消。行政许可以外的各类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经县政府确认,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层面立法设立为行政许可或其他管理措施。
b、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职权事项,各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职权的,应当予以取消。
c、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提请上级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取消。
2.职权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和协调事项,原则上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不转移的要提交相应依据。
3.职权整合。确需保留的职权,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后环节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况的,要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尽量减少权力事项数量。
4.职权严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尚未调整或取消的行政权力,应当建立相应的特别管理措施,予以严格规范管理。如食品流通环节的处罚权问题。
5.职权加强。根据部门履职情况和权力配置情况,围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要求,重点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提出职权加强的意见建议。
三、责任清单的清理
(一)编制责任清单的原则
一是坚持准则法定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原则上以“三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不纳入编制范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围绕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以社会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重点明确部门履职范围,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理顺职责关系,厘清责任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部门责任清单应当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不予公开的除外),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责任清单的内容
责任清单是对权力清单具体事项的延伸、拓展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
1.责任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在编写责任事项时,应结合具体权力事项的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分权力运行环节,并明确各环节责任的具体内容。
2.追责情形。未按照责任事项规定履行义务带来各种可能的不良后果。编写追责情形时,主要依据责任事项,分阶段、分环节进行相应追责。
特别说明:追责情形源于责任事项,是对责任事项的逆向解读,是实施追责问责各种可能的描述。涉及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其责任清单通过责任事项的关键环节细化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内容,明确任务分工,配合追责情形对责任主体的行权过程进行约束,各部门职责边界得以厘清,有效解决职责交叉、重叠问题,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
(三)责任清单和“三定”规定的关系
“三定”规定是部门设立和运转的基本规则,但由于“三定”规定内容较为宏观,在实际运行中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协调现象。责任清单是在“三定”规定基础之上,把各部门在实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等方面的职责逐一厘清,分解为具体工作事项,落实管理主体,并理顺职责交叉,准确直观地表达行政主体所承担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的关系
权力清单是为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将政府及各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及运行流程以清单的形式加以详细列举并对社会公开,把行政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行政主体乱作为,使之科学高效运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是从主体责任的角度对部门权责进行直观表述,防止行政主体不作为或慢作为,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权力清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责任清单侧重行政主体应该履行的主要职责及违规职责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这两张清单都是在部门“三定”规定基础上,对承担的主要职责的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是实现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也是规范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以满足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要为目的,为行政相对人行使各项权利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主动开展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力,但仍是部门职权的主要内容,虽不列入清单,必须单列公示。
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础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组织提供的从事生产、生活、发展等活动所需要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和服务等,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二)经济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及其组织(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部门开展的科技推广、业务咨询、政策性信贷、融资担保平台、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技术产品交易平台,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供信息、检验检测、受理投诉举报、政策宣传等活动。如县科技局搭建的科技信息平台,县工信局承办的企业产品博览会等。
(三)安全性服务是部门为公民提供的安全服务。如公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居民投诉,卫生部门提供的疫情处置,消防部门受理火警电话及时扑灭火灾和紧急性救援等方面的服务,主要由专业部门提供。
(四)社会性服务是部门为满足公民的社会发展活动的直接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就业、教育、医疗、普法、技能培训、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等。如民政部门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专项救助,人社部门为全体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人才资源交流会,农业部门开展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
(五)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进行梳理,并注明承办单位;如果一个部门同时承担多类公共服务事项的,可以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排序。
六、权力运行流程图绘制
《方案》规定,对保留的行政职权,依照规范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优化运行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运行效能。有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要求绘制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照便民原则编制流程。同类行政权力且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绘制通用流程图;有关键性差异的,单独绘制流程图。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等方面的意见。
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参考样式)
××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注:1.流程图中应明确办理程序、承办岗位、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利等。
2.流程图下方应注明承办机构、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七、权责清单审核程序
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工作实行“三报三回”的工作流程,主要内容为:
(一)一报一回:各部门开展职权清理和履职分析,按照组建工作班子、科室自查、统一汇总、逐项甄别、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的工作流程进行,清理出的行政职权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报县编办;县编办组织初审,研究汇总后反馈部门(统称“一报一回”,于7月底前完成)。
(二)二报二回:各部门根据“一回”反馈意见对需要调整的权力事项等研究提出补充答复意见,再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办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开展审核,并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代表、有关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研究汇总后再反馈部门(统称“二报二回”,于8月20日前完成)。
(三)三报三回:各部门对反馈的重点事项和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核实后的行政权力事项逐一绘制流程图,第三次上报清理资料,县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建议,再次反馈部门,部门完善后再报县编办(统称“三报三回”,于9月10日前完成),县编办汇总后按程序提请县上相关会议审定。具体审核时间以县编办下发的《部门单位权责清单审核时间安排表》为准。
八、权责清单的公布和管理
编制权责清单是这次县政府部门职权清理工作的主要成果。经过审核确认的权责清单,通过县政府政务大厅、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机构编制网及各部门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一项行政权力的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权责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承办机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等内容。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各部门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定期对权责清单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县上核准后调整公布。
特别说明:对于以委托形式下放的职权,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实施机构栏目应当列明受委托的单位名称,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单位行使”。对于以受托形式承接的职权,也应列入受托部门的权力清单中,并在备注栏注明“受××单位委托行使”。
九、关于几个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部门长期没有行使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对法规有明确规定,确属部门应履行,而没有申请对象的行政事项,要纳入本次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由部门结合实际提出处理意见。
(二)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如何归类?
在本次清理中,一般将只有审核权没有审批权的行政权力事项归入其他行政权力类。
(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如何清理?
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如“县级以上**部门行使**权”或“**部门行使**权”的,由部门提出负责实施的具体意见。
(四)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如何编制权力清单?
对涉及两个或多个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按权力设立依据,分别编制权力清单,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衔接工作。涉及行政权力交叉的事项,必须填写《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表》,并提出明确意见。
(五)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清理审核,统一纳入部门行政权责事项清单。
(六)涉密行政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涉密行政权力事项也应清理,可按涉密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只上报汇总数量,不对外公开。
(七)需要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简政放权的事项如何清理?
各部门研究提出简政放权意见时,不要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虽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权,可提出修改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意见建议;对目前由上级部门实施但不符合地方发展实际的职权,可提出取消或转移的意见建议;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可提出下放行政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各部门对需要国家层面取消、转移、下放行政管理权限或者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项,要进行全面的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意见报县编办,县编办分析梳理后,以需要上级层面研究解决的“问题清单”的形式,按程序上报市编办研究。
(八)在县政府工作部门挂牌的机构,权责清单如何清理?
县科技局、农机局、国资办、文物局、物价局分别由县工信局、农委、财政局、文广新局、发改委负责填报,县人防办单独填报。
(九)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权力事项如何清理?
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文件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国家部委、省上厅局、市上部门文件设立的权力事项,按附表要求单列填报。
十、填表说明
(一)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
1.“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填写由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内容;
2.承担科室对应“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填写,一项职责由多个科室承担的,应填写所有承担科室;
3.细化职权名称应与《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中职权名称对应;
4.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5.“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管理事项等;
6.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二)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
此表要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项目,分类填写部门所有的行政权力项目。行政权力事项应列举全面,名称规范,分类准确,按照顺序将本部门行政权力类别列全。如无某种行政权力类的可在其下可填写“无”。
1.职权名称应与《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中职权名称对应;
2.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
3.“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
4.调整意见包括职权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三)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分表(ⅩⅩ类)
此表系各部门对本单位全部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调整过程的具体反映,经清理调整后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项目数应与总表一致,项目名称应准确并与总表一致,分类别填写。如: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等。
1.“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2.“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4.“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5.“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6.“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填写“无”;
7.“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取消、下放、整合、优化、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如无调整意见可填写“保留”。
(四)部门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登记表
部门行政权力交叉,是指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权力交叉的情况,不包括已明确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的情形。此表应填写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事实依据、涉及部门、交叉分散情况、理顺权力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没有行政权力事项交叉分散情况的部门,可在此表第一行“项目名称”栏填写“无”。
(五)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各部门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类服务的事项,应填写清楚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机构和联系电话。
(六)部门权责清单(样式)
1.单位名称:权责清单标题的单位名称用全称,如“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权责清单中的实施主体用简称,如“县人社局”。
2.实施依据:要注明法律、法规名称、文号及法律、法规设定该审批项目的具体条款内容,引用的依据必须与法律、法规原文相一致,不许断章取义,引用的条款中确属无关的内容可用省略号代替;对于“实施依据”的名称,应以书名号引用全名,法律法规规章格式为“《××××》”,规范性文件格式为“发文机关(用简称)+《关于××的××》+(发文字号)”;对于颁布字号,法律、法规、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不标注颁布字号,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要标注颁布字号,如部委规章标注为“××部令”(单位用简称)第××号”,省政府规章标注为“省政府令第××号”,规范性文件标注为“发文字号”;引用多个实施依据的,按照效力层级予以排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3.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下属事业机构名称。
4.责任事项:以行政许可为例,一般按照六个阶段的责任填写(责任填写要具体详细),一是受理阶段责任;二是审查阶段责任;三是决定阶段责任;四是送达阶段责任;五是事后监管责任;六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其他行政权力类型以法律规定和县编办下发的样表参照填写。
5.追责情形:以行政许可为例,一般按照八个阶段的追责情形填写:一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是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导致严重后果的;五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是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七是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其他权力类型以法律规定和县编办下发的样表参照填写。
(七)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
按照表中具体要求填写。
以上7张表格要求为Excel格式(可在高台机构编制网下载),除“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部门权责清单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员名单”以A4纸竖向表格制作外,其余5张表格均以A4纸横向表格制作。流程图要求为word格式。
高台县权责清单群:457062625 457062625
县编办联系人:胡伟 邓继明 电话:6628610
联系地址:县委县政府统办楼22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