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管理办法(试行)
高台县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基本支出是指根据定员定额标准测算的、用于保障其正常运转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 人员经费预算:
(一)全额拨款单位。年度预算时,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社部门审定的《工资花名册》将人员经费列入预算。
(二)差额拨款单位。分为差额比例和定额包干两种类型。实行差额比例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人社部门审定的《工资花名册》,将人员经费按照差额比例列入预算。实行定额包干的单位,经费不按照人数供给,包干经费数额根据全县人员经费的增长情况逐年进行增加。
第五条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年初一次性确定,年
内人员增减变动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六条 人员经费拨付。列入预算的人员年内没有发生增减变化的,每月统一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的银行直接将工资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
单位工资统发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由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证明单》和人社部门审定的《工资增减变动表》,到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变动手续。
第七条 日常公用经费拨付。由各单位按照均衡进度要求编报分月用款计划,报县财政部门批复后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八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四部门每半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信息核对一次,确保编制、实有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相一致。
第九条 编制、人社、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单位人员调动、工资领取存在违反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应当及时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财政部门接到上述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后,应及时停发相关人员工资并反馈上述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