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高台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监察、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县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全县纳入编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编制的分配、使用、管理和人员配备情况;
(四)单位领导职数配备和人员结构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机构编制公示公开情况;
(六)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实地调查、抽查了解、会议督察、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县机构编制部门和监察等部门投诉和举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实施工作监察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定编定岗定员等机构编制情况,除应当使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知外,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增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了解情况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向县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主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纠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自行设立内设机构的;
(二)自行改变职能的;
(三)自行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自行提高机构规格的;
(五)自行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
(六)违反规定使用编制的;
(七)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主要职责任务、编制人员等实名制管理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开的。
(八)事业单位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政策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九)有违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