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1 】 【选择字号:

 高台县机构编制管理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甘机编办发〔201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由省编办统一印制,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签发和管理,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和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内容的凭证,是持证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人员补充、经费核拨、工资统发、编制使用、医疗保险、事业单位登记等事宜的依据。      

第三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批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持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登记手续,申请领取《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四条  除机构编制部门之外的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涂改《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一式二份,分正本和副本两册,正本和副本内容相同,正本由各单位持有,副本由机构编制部门保存。持证单位要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管理、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如发生违规发证、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县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