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高台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步伐,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结构,发挥编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源头作用,提高编制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结构化管理范围。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等因素,坚持“因事定编、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类型,规定各类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化管理的政策指导、调控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组织、人社、民政等部门按照核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配备工作人员,不得超编制、超结构补充人员。
第二章 事业单位类型和编制类别
第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将其分为管理型、专业技术型和后勤服务型三种类型。
管理型事业单位是指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是指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是指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编制按照工作人员从事的岗位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三种类别。
管理人员编制指在决策、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指直接从事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工勤技能人员编制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第八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而又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所占的编制按照其执行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章 编制结构比例
第九条 管理型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人员占主体,用于管理人员的编制不少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分别不超过单位编制总量的30%和20%。
第十条 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应占单位编制总量的70%以上;用于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分别不超过单位编制总量的20%和10%。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用于工勤技能人员的编制不少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用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分别应在单位编制总量的30%和20%以下。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类型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类事业单位类型的确定,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审核确定;
(二)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核准的事业单位类型,核定同级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标准;
(三)各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编制结构,确定各类人员岗位及所占编制类别,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编制增减或由于职能职责调整单位类型发生变化等情况时,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可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做变动,确需调整的,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现有人员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结构比例范围的,要逐步消化超结构人员,不得超结构比例新进人员。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在下达批复时要明确单位类型,并核定编制结构比例,所需人员按照核定的编制结构比例有计划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