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21 】 【选择字号:

 

高台县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088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定编到人、用编核准、以证管理、信息公开、全程监督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管理卡》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编制使用核准为主要手段,以部门配合制约机制为必要条件,确保设置的机构和审批的机构相一致,配备的领导人数和核定的领导职数相一致,实有人员和编

制定额相一致,人员经费供给渠道和单位经费形式相一致,人员身份和单位性质、编制类别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实名制管理卡》和“一表三单”是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调整补充工作人员和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办理医疗保险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是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是集信息统计分析查询、用编情况实时监控、编制管理网上办公、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功能为一体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机构编制信息与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

机构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批准文号、主要职责、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号等。

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量、编制结构、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人员身份、使用编制类型、用编时间、职务、职称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编委的领导下,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承办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编制核定、法人登记等具体事宜,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实名制管理卡》,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用编申请,审核单位编制人员结构;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服务,强化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监督。

第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单》、《进人通知单》,录(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非领导)干部;办理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入编证明单》和人社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办理工资统发手续,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录用、工资审批、经费核拨、社会保障各环节有机统一,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

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持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变动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的,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招考(聘)专业技术人员、选调工作人员和接收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须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核编制,组织、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凭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使用单》,拟定招考(聘)、选调、安置人员计划或受理人员调配事项。组织、人社、民政部门确定拟调整补充的人选后,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进人通知单》,机构编制部门对单位性质、人员身份、经费供给渠道、编制结构等情况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核发《进人通知单》,组织、人社等部门办理人员调整补充、工资核定、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四条 人员到岗后,用人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发放(换发)《实

名制管理卡》,然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入编证明单》

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核拨手续。

第十五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非领导)干部任免应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副科级以上领导(非领导)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凭领导(非领导)干部任免文件,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和《实名制管理卡》,到人社、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医疗保险、经费核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抄送相关文件,所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核销《实名制管理卡》,相关部门办理经费、工资、保险关系核减转移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第四季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实名制管理卡》的情况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验未通过或拒绝审验的,暂停该单位工资审批、经费预算、医疗保险办理及人员补充等事宜。

第十八条  实行实有人员定期核对制度。每半年,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四部门对全县实有人员进行一次核对,对发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

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扩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十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和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责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程序进入的人员,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列编注册,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