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增加核与辐射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职责。
3.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职责。
4.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的职责。
5.加强参与对循环经济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
策和基本制度,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环境功能区划。
(二)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经济政策、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及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区划工作;综合管理辖区的自然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开发活动,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生物技术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实施全县监测制度和规范,编报全县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五)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包括地面和地下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六)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研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证、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明确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制度。
(八)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内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群众环境投诉来信来访等调查处理和办结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县辖区内环保行政执法及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并监督实施国家关于核辐射、电磁辐射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核承压设备、电磁辐射源实施安全监督。
(十)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共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二)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环境保护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
承办局机关文电、会议、档案、机要、保密、安全、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全县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工作;承办与环境保护有关项目的审查、审核和申报工作;承担县域内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等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监督管理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承担环境统计工作;组织、承办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环保行政处罚;负责组织综合性环保执法检查工作。
(二)财务股
承担各项环保项目档案管理,建全项目库。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环保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按时完成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管理好各项资金和固定资产;做好局内干部职工工资等各项档案及上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
长2名。
五、其它事项
(一)暂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l名。
(二)县环境保护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农村生态示范创建,指导全县生态农业建设。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对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地膜等面源污染的防治,负责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农村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3.工业污染防治的责任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负责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落后生产设备。
4.城市环境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水、大气、噪音等环境质量要素的监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等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