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增加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职责。
2、增加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2.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3.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转化运用工作。
4.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三)向县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乡镇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县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县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民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农业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市审计局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
(九)对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并进行综合分析,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领导宏观决策服务。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十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十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审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会议的组织安排、人事、文秘、政务公开、信息、信访、宣传、机要、档案、接待、后勤保障、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政府投资审计股
承担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开展专项建设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对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承担对本县国有资产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相关审计调查。
(三)财政金融审计股
承担本级预算执行和乡级财政决算审计,并对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行政事业审计股
承担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审计工作;对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
承担全县农业、林业、牧业、水利、国土、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承担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开展相关审计调查;按照省审计厅授权,承担县内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审计师1名。
五、其它事项
1.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2.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