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高台县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高台县
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12〕73号)精神,撤销县文化委员会,不再保留原县文化委挂牌的广播电影电视局,组建高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高台县文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高台县文化委员会(高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高台县文物局)承担的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等行政职能整合划入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由县文化委员会承担的旅游工作职责划入县旅游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相关产业;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
(三)负责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和行业中介组织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推进行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行业资源;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指导乡村文化阵地建设和乡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工作。
(五)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和全县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宣传、艺术创作生产,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六)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科研工作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
(七)负责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综合执法工作;管理监督全县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民办演出机构、文化(文物)艺术品经营活动和文化艺术品市场以及广播影视发行放映广告市场;监管印刷企业、著作权业务、出版物经营活动,查处侵权、非法盗版案件,执行省市文化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负责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审核报批和业务监管,监督检查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九)承担全县文化广电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和全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十)组织查处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市场违法案件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依法打击犯罪活动。
(十一)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高台县文物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办局机关文电处理、会议组织、政务公开、信息、督查、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保密、信访、财务和接待工作。
(二)宣传文化股
承担拟订全县文化事业、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社会文化活动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文化企业发展;负责文化单位的体制改革和对外交流工作。
(三)文化遗产保护股
拟定和实施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县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开展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科研工作;配合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和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四)市场管理股
拟定并实施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打击非法地面接收设施;审核报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项目;监督管理民办机构演艺活动。审核报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五)广播影视管理股
负责拟订广播影视工作的规划和方案;负责广播电视内容管理,指导、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拟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高台县文物局)编制16名,其中行政编制10名,暂保留事业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2名。
(二)原县文化委员会、广电局、文物局所属的广播电视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博物馆、图书馆、微波台和骆驼城文物保护管理所由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管理,原机构性质、建制、职能职责、领导职数等不变。
六、附则
本规定由高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高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