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林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增加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高台县城乡建设局承担的组织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责划入。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林业产业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2、加强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建设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管理并组织开展调查、监测、评估、发布相关信息;负责退耕还林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重点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监督管理林业种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负责县直及省市驻高部门单位义务植树工作。
(三)负责全县林业产业发展工作。指导经济林果、森林生态旅游、花卉、野生动物养殖、林产品采集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林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拟定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林木采伐、运输;负责林权登记、发证的审核工作;承担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审核和征(占)用林地的初审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督察、督办和查处。
(五)负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与利用。
(六)负责全县城乡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园林绿化单位的达标争创活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制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八)负责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乡镇林业工作。
(十)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森林火情、火险的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协调、指导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使用中央和省、市、县林业资金;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级规划的林业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督办或直接侦破重特大森林案件。
(十三)负责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林业宣传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和全县林农的科技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林业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林业统计工作;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工作;协助抓好党建、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财务股
参与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管理和使用中央、省、市、县各类林业资金;监督管理系统各单位计划、财务收支情况;承担林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管理工作。
(三)业务股
承担全县森林资源清查和荒漠化监测工作;承担全县林业工程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可研报告的编制等工作;承担营造林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上报工作;承担全县义务植树活动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营造林质量年度检查验收;承担全县林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工作;承担林业系统继续教育、工人岗位培训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