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增加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2.增加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督等工作。
3.增加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的职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4、加强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落实地质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县内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实施高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治理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承办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指导各乡镇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全县及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地价公示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管国土资源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权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管。征收矿产资源各种规费,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治理整顿任务。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督等工作。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付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组织实施国家、省政府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测绘资质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地理信息发布及测绘行业监管。
(十五)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档、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会务、信息、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用地股
编制全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办理各类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承办各类建设用地统计工作。
(三)地籍股
负责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承办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各类土地综合统计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对地籍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图片、数据立卷归档。
(四)矿管股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开展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办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招标、拍卖、挂牌、变更、延续、转让和注销工作;开展矿区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工作。
(五)规划耕保股
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审批工作。
(六)法规宣教股
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制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