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17 】 【选择字号:

高台县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司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

增加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监督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县法制宣传及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负责全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全县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九)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司法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重要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办工作,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承担本系统的行政法制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和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公证处(副科级)

贯彻执行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体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开展法律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矛盾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援助中心(副科级)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援助的制度规定,制定完善全县的法律援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受理、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组织、指派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业务交流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