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高台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3.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工作。
4.加强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四)负责拟订社会救助规划、配套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做好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十)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和负责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归口管理和指导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民政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文秘、信息、简报、保密、档案、信访和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承担民政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办计划财务工作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管理民政事业经费,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承担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承办局属单位基建投资、物资采购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副科级)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承办社团登记管理及跨区、县社团的协助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社团会费标准;承办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三)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宣传落实《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依法做好全县婚姻与服务工作;依法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手续;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依法治理违法婚姻,撤消受胁迫婚姻,倡导文明婚育,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承办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查、核批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
承办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殡葬改革;协调殡葬、救助服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办公室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措施并抓好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做好社会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