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5-17 】 【选择字号:

高台县科学技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011号)和《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台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高发201025号)精神,设立高台县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2. 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成果推广的

管理职责。

3.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

科技资源配置。

    4.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

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促进全县科技进步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

施科教兴县战略。

(二)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县科技进步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

    (三)研究拟定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及政策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

(四)组织和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科技项目的论证与决策;组织实施相关领域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归口管理各类科技项目。

(五)负责县院科技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县内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归口管理和监督使用科学事业费和各类科技专项资

金;组织实施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的措施,归口管理县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

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和科研专项经费。协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财政、信贷、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强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

(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推广工作;负责科技园区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八)归口管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科技奖励、科技保密、

科技普及及技术市场和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负责

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的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普及工作规划,统筹协调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参与全县科技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科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九)负责管理技术市场,监督检查技术合同法的实施;管理民营科技工作;指导和协调科技咨询、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十)参与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营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管理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法律服务和专利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业务工作;对全县与专利有关的社会团体实行业务指导;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全县新建科技机构、技术开发机构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二)负责科技兴县工作;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县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台县科学技术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督察督办、安全保密和信访、维稳工作;承担机关接待、财产管理、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承担各科室、中心的考核工作;承担科技统计和报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二)业务股

承担拟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协调实施;参与拟定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的审定、立项、管理、验收鉴定、科技进步考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工作。承担制定加强全县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承办专利申报和奖励评选等工作;拟定全县技术贸易机构发展规划;审核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交易登记证;承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负责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推荐工作;协助搞好技术合同纠纷的仲裁和技术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技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四、人员编制

高台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