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通知
张机编办﹝2011﹞116号
各县区纪委,各县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区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经研究决定,将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对象
1.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县区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市直党政群机关主要领导,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内容
今后,审计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会同机构编制等部门对该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审计,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恰当评价,将审计结果作为一项内容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机构编制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法规政策的情况;
2.落实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本部门、本单位“三定”规定的情况;
3.各类编制的核定和使用情况,主要是有无自行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和混编混岗等情况;
4.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领导职数配备的情况;
5.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
6.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讨论、研究机构编制事宜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有关制度进行,有无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情况;
7.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相关要求
1. 提高机构编制责任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实施机构编制责任审计是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解决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混编混岗等问题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主动配合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各县区纪检、组织、机构编制、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机构编制责任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水平。
2. 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作为机构编制工作审计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人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部门(单位),进行机构编制工作审计时,机构编制部门应派员参加。
3. 加强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要将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干部教育管理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4. 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认真查找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切实整改落实。发现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中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