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三)
编者按: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同时,要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帮助各镇、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现将《条例》及其释义分期刊发,以便大家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
第三章 动议
本章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如何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规定。《条例》把党管机构编制的程序分成四个基本环节:即动议、论证、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动议”是四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党委(党组)或者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党中央要求和机构编制管理实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的过程。本章共两条,主要对各级党委(党组)和地方各级编委关于机构编制事项的动议权限、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
第八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事项动议权限的规定。
机构编制动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提出启动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立足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从本地区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实际出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只能由党中央启动。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党组)、编委等可就所管理、使用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能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动议主体权限内能够决定的事项,按规定形成启动调整的意见后,才能进入《条例》第四章规定的论证等后续环节。权限内不能决定的事项,动议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请示报告。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
通常情况下,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党中央或上级党委(党组)有明确要求的;二是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的;三是本地区或本部门机构职能体系的局部运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不适应不协调,需要及时调整解决的;四是人民群众、所辖地区或下属部门反映强烈的;五是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调整的。
关于地方各级党委(编委)的动议权限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负责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规定权限,可以就本地区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事项提出启动调整的意见。地方各级党委提出动议事项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认真分析研判,坚持问题导向,进行充分论证,切实吃透中央精神,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动议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得到上级党委同意后才能够继续研究推进。地方各级编委作为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规定权限,可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动议。
对《条例》中多处出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等表述如何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一是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二是实践中对此有一些共识,一般认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重大机构调整和特殊敏感事项。重大改革措施,多是指创造性、全面性的改革措施,如整合多领域执法队伍;重大体制变动,多是指与各地现有体制差别较大,相当于重构性的体制调整,如变更法检院的管理体制;重大机构调整,多为涉及多个机构的重组整合,或重要领域机构的调整,比如涉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领域的机构调整等。此外,还包括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等。三是在实际工作中,机构编制重大事项请示的范围可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应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须由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清单。
关于部门党组(党委)的动议权限
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本单位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垂直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对于部门党组(党委)职责权限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无权决定的,可向本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提出建议调整的动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部门党组(党委)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动议时也要遵循有关规定。在办理程序上,应按照《条例》规定履行内部动议等程序。例如,按照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细化落实部门“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在细化落实部门“三定”规定过程中,在规定的主要职责和编制总额内,有权决定每个司局设置几个处,每个处配备几个编制。这是部门的权限,无需中央编办审批,但要报中央编办备案。在具体设置处室和配备处员时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动议要求的规定。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凡属机构编制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动议调整机构编制是一件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慎重对待,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就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动议。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
此处是对动议工作提出论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动议,必须对动议事项进行客观、充分研究论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动议权和审议决定权属同一主体,那么此处的论证与第四章的论证环节应统筹把握,简化程序。如果动议权和审议决定权分属不同主体,此处的论证与第四章的论证有较大区别。一是主体不同,前者是动议提出者,后者是动议的审查部门。二是在机构编制工作流程中的地位不同。前者是党委(党组)、编委形成正式动议意见的必经环节和前提条件,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提出动议意见。后者是审查部门就机构编制工作动议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决定是否进入审议决定环节。三是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对机构编制动议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考量,可能就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考虑得多一些;后者是为审议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提供参考、奠定基础,可能从全局工作的角度考虑得更多一些。同时,两者又有所联系,无论动议中的论证还是单独的论证环节都要遵循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保持前后论证的统一性,特别是动议中的论证应尽量全面、客观、充分、合理,避免只说有利因素、不说不利因素的片面论证行为,为下一环节的论证奠定基础。为此,动议过程中的论证也可以参考论证环节中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例如,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属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或履职所需;是否可借助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或通过技术升级、管理创新等内部挖潜方式解决;现有机构、编制是否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必要时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