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一)
编者按:2019年8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性,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同时,要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帮助各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现将《条例》及其释义分期刊发,以便大家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统领部分,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原则和基础。本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条例》的目的
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政治资源、执政资源。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思想动力、理论支撑和行动指南。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也将制定《条例》列入其中。制定《条例》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同时,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优化了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机构编制工作党内法规,确立党管机构编制的基本规则并作出制度安排,为构建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新格局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第二,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涉及党政群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覆盖面很广,而现行与机构编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主要对各层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作出了规范,覆盖范围有限。在党内法规中,除《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的一些规定涉及机构编制内容外,尚无一部系统规范党和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等要求,坚持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统筹推进,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同时,从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多管齐下,切实提升机构编制依法依规治理水平。《条例》是第一部全方位系统规范党领导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门法规,也是组织系统党内法规的重要部分,对于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
第三,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要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通过制定《条例》将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带有规律性和长期适用性的成果固定下来,依法规范管理各类组织机构和编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是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实现改革与法治相互促进,不断巩固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基础。
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特别是党章中的组织制度等内容与机构编制工作密切相关,是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本条是关于《条例》指导思想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行稳致远。
第二,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紧紧把握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着力从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体制优势,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促进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效益,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确保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治国理政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谋划、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第四,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针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面存在的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可以说,“优化协同高效”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抓住了机构职能体系的突出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机构编制工作事关党和国家政权建设,要始终坚持上述指导思想,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四项原则,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多年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得出的。这四项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整部《条例》之中,体现在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必须不折不扣遵照执行。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从根据地时期开始,机构编制工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的机构编制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中,为保障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上《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为更好落实党管干部、管机构编制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和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统筹干部、机构编制资源,由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统一管理中央编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管机构编制”的原则。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和机构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理顺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进行调整优化,明确其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编制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设立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本地区机构编制工作。同时,中央编办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地方各级编办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管理。这些规定,为党管机构编制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党管机构编制原则,是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党的领导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条例》对此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也是落实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关键和根本。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进行了集中阐释,其中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中央要始终掌握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党的各级组织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在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各个环节和监督问责方面切实发挥党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强调党管机构编制,重点应突出党组织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要注意发挥党内民主,防止领导干部一言堂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滥用职权、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优化协同高效,是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提出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部门和国务院机构分别进行了多次改革。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不同,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对党和国家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的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改革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关系之复杂都是少有的。这次改革将优化协同高效确定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之一,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特点,也为今后的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面准确理解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的深刻内涵和工作要求,才能牢牢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把各项改革和管理举措落实到位。《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要优化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联动配合,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下决心破除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
与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紧密相关的是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要实行“精兵简政”,并要求“必须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五项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在长期改革和管理实践中,“精简统一效能”一直是机构编制工作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但随着时代发展,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中指出,我们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强调这次改革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只要这个目标达到了,该精简的就精简,该加强的就加强,而不是为了精简而精简。因此,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作为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提法,是对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的继承和升华,同样适用于机构编制各项工作,其内涵和外延更加全面准确。《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作出规定:
第一,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在优化方面,主要强调了机构和职能的优化,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各个层面横向的优化,又包括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纵向的优化。
第二,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政机构布局。在协同方面,强调了相关机构之间的配合联动。要在科学设置机构和优化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其他各个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理顺优化党的部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职责,完善党政机构布局,使各类机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第三,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在高效方面,强调体制机制运行的效率效能。要求进一步理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机制,统筹优化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同时通过简化中间层次、加强流程公开等,保障各层级各领域机构各尽其职、有序协同,保障中央和地方各级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
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
机构编制工作是配置党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本质要求。多年来,在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清晰的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在部分地方和部门仍时有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缺乏法定化的刚性约束。《条例》对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从三个层面作出规定:
第一,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管理是管理链条上的不同环节,要突出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第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要突出法治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并通过法治手段提升机构编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
第三,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条例》是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内容。《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得到极大增强,相关机构编制法规制度都应与之衔接。要以《条例》为基础,加快完善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力求尽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好法定程序。例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履行这个程序的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
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既要坚持严控也要满足发展需要作出的形象比喻。“瘦身”强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要对职能任务弱化的做减法,精简多余的机构编制;“健身”强调提高机构编制使用效率,要根据职能和任务调整变化情况,加强关系政权建设、国计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机构编制配备,保障机构编制资源更好发挥效益。“瘦身”与“健身”涵盖了机构编制“控、减、调、保”四层含义,生动体现了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鲜明特点。要在“瘦身”的基础上,达到“健身”的目的,对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能因为强调严控就搞简单的一刀切,也不能因为地方和部门都提要求就随意增加机构编制。要切实提升站位、深入研究,打开思路、创新方式,将机构编制资源用活用好。《条例》对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从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这是“瘦身”“健身”的内容和方式,强调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在总量内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整合优化力量配备。
第二,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是“瘦身”“健身”的宗旨和目的,强调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找到平衡点。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上述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第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总体改革和调整,通常在党委、政府换届时进行,大约每5年一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进行了4次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进行了7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顺应和体现了当时发展阶段的需求和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原则。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是范围和幅度扩大,这次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类机关,跨军地、群团组织等各个领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标任务有所不同,这次改革重点是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第二,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体制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划分和管理层级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机制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是指在集中进行的机构改革之外,对一些领域、行业、环节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进行的调整完善,例如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
第三,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本条中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本条中的领导职数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机构改革时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
《条例》的适用对象
本条第二款解释了第一款中“各类机关”的含义,即《条例》适用的对象。
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目前,中央一级群众团体共22家,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